澳门金融管理局就《投资基金法》下基金中基金(FOF)发布指引

法律资讯 | 15 六月 2026

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近期发布了第 003/2026-AMCM号通告,就第 11/2025 号法律《投资基金法》下适用于向公众募资的基金中基金(“FOFs”)订定具体要求。

该通告已于2026年6月10日公布生效,当中就FOFs的结构、投资范围、分散投资及集中度限制,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详细规定。

澳门金融管理局就《投资基金法》下基金中基金(FOF)发布指引

本文概述该通告引入的主要规定。

基金中基金(FOFs)

定义

FOFs是指主要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份额的投资基金,且其至少80%的资产须投资于公募投资基金的份额。

可投资的标的基金

FOFs仅可投资于: 

  • 已获澳门金融管理局许可的本地公募基金;或 
  •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地公募基金:  (i) 其所在地具备与澳门同等或更严格的法律及监管制度;(ii) 受外地主管当局审慎及有效监管; (iii)确保澳门投资者与当地投资者享有同等权利及受偿顺位。

此外,不得投资于另一项FOF

分散投资及集中度限制 

通告订定若干审慎性限制,包括:

  • 对单一投资基金的投资不得超过FOF资产净值的20%;
  • 除基金份额外,对单一实体所发行有价证券的投资;
  • 不得超过FOF资产净值的10%;及 
  • 不得超过该实体所发行有价证券总值的10%。
信息披露及费用透明度 

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及基金资料概要)须清楚披露:

  • FOF的投资策略;及
  • 适用于FOF的分层费用结构,包括投资者除了须承担FOF层面的费用外,亦可能在所投资的标的基金层面间接承担相关费用。

定期报告须披露相关费用,包括认购费、赎回费及其他费用。

如FOF所投资的基金由同一管理实体管理,不得收取认购费及赎回费。

联接基金(Feeder Fund)结构  

如FOF采用联接基金结构:

  • 其至少90%的资产须投资于单一主基金;及
  • 若干分散投资及费用相关规则不适用,但须遵守加强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主基金及其投资组合的资料。
合规期限 

通告所订定的限制,须于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遵守。

要点总结

该通告为澳门FOF建立更具规范性的监管框架,重点包括:

  • 明确的基金分类及产品定位;
  • 加强分散投资及风险控制;及
  • 提升费用透明度,尤其是涉及分层费用及集团内安排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发起人应检视现有及拟设的FOF架构、销售文件及费用安排,以评估其是否符合新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