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近期发布了第 003/2026-AMCM号通告,就第 11/2025 号法律《投资基金法》下适用于向公众募资的基金中基金(“FOFs”)订定具体要求。
该通告已于2026年6月10日公布生效,当中就FOFs的结构、投资范围、分散投资及集中度限制,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详细规定。
本文概述该通告引入的主要规定。
FOFs是指主要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份额的投资基金,且其至少80%的资产须投资于公募投资基金的份额。
FOFs仅可投资于:
此外,不得投资于另一项FOF。
通告订定若干审慎性限制,包括:
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及基金资料概要)须清楚披露:
定期报告须披露相关费用,包括认购费、赎回费及其他费用。
如FOF所投资的基金由同一管理实体管理,不得收取认购费及赎回费。
如FOF采用联接基金结构:
通告所订定的限制,须于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遵守。
该通告为澳门FOF建立更具规范性的监管框架,重点包括:
基金管理人及发起人应检视现有及拟设的FOF架构、销售文件及费用安排,以评估其是否符合新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