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近期發佈了第 003/2026-AMCM號通告,就第 11/2025 號法律《投資基金法》下適用於向公眾募資的基金中基金(“FOFs”)訂定具體要求。
該通告已於2026年6月10日公布生效,當中就FOFs的結構、投資範圍、分散投資及集中度限制,以及信息披露義務作出詳細規定。
本文概述該通告引入的主要規定。
FOFs是指主要投資於其他投資基金份額的投資基金,且其至少80%的資產須投資於公募投資基金的份額。
FOFs僅可投資於:
此外,不得投資於另一項FOF。
通告訂定若干審慎性限制,包括:
銷售文件(包括基金說明書及基金資料概要)須清楚披露:
定期報告須披露相關費用,包括認購費、贖回費及其他費用。
如FOF所投資的基金由同一管理實體管理,不得收取認購費及贖回費。
如FOF採用聯接基金結構:
通告所訂定的限制,須於基金成立後六個月內遵守。
該通告為澳門FOF建立更具規範性的監管框架,重點包括:
基金管理人及發起人應檢視現有及擬設的FOF架構、銷售文件及費用安排,以評估其是否符合新的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