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金融管理局就《投資基金法》下基金中基金(FOF)發佈指引

法律資訊 | 15 六月 2026

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近期發佈了第 003/2026-AMCM號通告,就第 11/2025 號法律《投資基金法》下適用於向公眾募資的基金中基金(“FOFs”)訂定具體要求。

該通告已於2026年6月10日公布生效,當中就FOFs的結構、投資範圍、分散投資及集中度限制,以及信息披露義務作出詳細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就《投資基金法》下基金中基金(FOF)發佈指引

本文概述該通告引入的主要規定。

基金中基金(FOFs)

定義 

FOFs是指主要投資於其他投資基金份額的投資基金,且其至少80%的資產須投資於公募投資基金的份額。

可投資的標的基金 

FOFs僅可投資於: 

  • 已獲澳門金融管理局許可的本地公募基金;或 
  • 符合以下條件的外地公募基金:  (i) 其所在地具備與澳門同等或更嚴格的法律及監管制度;(ii) 受外地主管當局審慎及有效監管; (iii)確保澳門投資者與當地投資者享有同等權利及受償順位。 

此外,不得投資於另一項FOF

分散投資及集中度限制 

通告訂定若干審慎性限制,包括:

  • 對單一投資基金的投資不得超過FOF資產淨值的20%; 
  • 除基金份額外,對單一實體所發行有價證券的投資: 
  • 不得超過FOF資產淨值的10%;及 
  • 不得超過該實體所發行有價證券總值的10%。
信息披露及費用透明度 

銷售文件(包括基金說明書及基金資料概要)須清楚披露:

  • FOF的投資策略;及
  • 適用於FOF的分層費用結構,包括投資者除了須承擔FOF層面的費用外,亦可能在所投資的標的基金層面間接承擔相關費用。

定期報告須披露相關費用,包括認購費、贖回費及其他費用。

如FOF所投資的基金由同一管理實體管理,不得收取認購費及贖回費。

聯接基金(Feeder Fund)結構 

如FOF採用聯接基金結構:

  • 其至少 90%的資產須投資於單一主基金;及
  • 若干分散投資及費用相關規則不適用,但須遵守加強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主基金及其投資組合的資料。
合規期限 

通告所訂定的限制,須於基金成立後六個月內遵守。

要點總結

該通告為澳門FOF建立更具規範性的監管框架,重點包括:

  • 明確的基金分類及產品定位;
  • 加強分散投資及風險控制;及
  • 提升費用透明度,尤其是涉及分層費用及集團內安排的情況。

基金管理人及發起人應檢視現有及擬設的FOF架構、銷售文件及費用安排,以評估其是否符合新的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