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變更了原有的監管框架,主要變更如下:
(一) 擴大適用範圍
被廢止的第1/2003號法律主要針對黃金貨品。第4/2026號法律大幅擴大了適用範圍,涵蓋:
該法律適用於以任何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進行上述貨品的出售或展示,但拍賣行的行為除外。
(二) 符合鄰近地區標準和嚴格標註要求
此外,為了完全符合鄰近地區的黃金銷售行業慣例,法律引入了黃金和鉑金製品的明確標準化純度分類。標有“足金”或中文“足金”的純金貨品,純度不得低於千分之九百九十九。
此外,表面經過處理的貨品在展示出售時必須與黃金和鉑金貨品明確區分,並作出明確標註。
(三) 發票和記錄保存的新要求
零售商現須遵守更詳盡的發票要求,且必須保存發票或電子檔案至少五年,以便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簡稱“經科局”)隨時查閱。
(四) 提高行政處罰
新法大幅提高了行政處罰的金額,違法者可被科澳門幣5000至8000元罰款,且對累犯者引入加重罰款。此外,董事和零售商代表人可能因此類違規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經科局也有權對可予以補正的違規行為作出勸誡和給予補正有關行為的期限。
鑒於新法的適用範圍擴大及其具體要求,零售商應提前做好準備。可考慮採取以下措施:
該新法有望提升透明度和消費者信心,支持澳門零售市場的健康發展,但同時也對零售商施加了更高的合規要求,使其面臨更高的執法和監管風險。
提前做好準備,以確保2027年1月1日前順利過渡並降低監管和聲譽風險。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建議。由於法律建議必須根據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本文所載內容均不得取代作為澳門合資格律師所提供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