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门投资基金法》(第11/2025号法律,简称「投资基金法」)对澳门的金融环境带来了重大改进,其取代了原有的1999年框架。投资基金法是政府推动经济多元化及发展强健金融服务业策略的一部分,为基金发起人、管理实体及投资者提供了更清晰和更有保障的法律环境。
投资基金法旨在实现五项主要政策目标:
「投资基金法提供了一个稳健且具弹性的框架,符合国际标准,旨在将澳门打造为一个具吸引力的投资基金注册中心。」
《投资基金法》允许投资基金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之一:合同式基金(CF)、公司型基金(SIC)或有限合伙基金(LPF)。每种形式在法律责任、管治及投资者权利方面均有不同涵义,基金发起人可藉此构建符合特定营运及税务目标的基金。
私募基金可采用任何一种可用架构,而公募基金则仅限于合同式基金或公司型基金。为私募基金引入有限合伙制,使澳门的制度与国际标准接轨,因为该等安排已在全球市场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中被广泛使用。
基金根据其募集资金的方式,分为公募或私募两类。
目前,合资格投资者被界定为拥有不少于澳门元八百万元(约一百万美元)金融资产的个人,或拥有不少于澳门元四千万元(约一千万美元)资产的实体。
《投资基金法》允许多种类型的基金结构,以便利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基金可以是开放式(允许持续认购及赎回)、封闭式(单位数目固定,且通常可供买卖)或混合式(结合两者元素的基金)。基金文件必须在《投资基金法》的框架下,清晰阐明营运规则,包括认购、赎回、估值及分配。
《投资基金法》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对其进行分类,而投资目标则由其获准持有的合资格资产类型决定:
《投资基金法》为基金领域的主要参与者,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分销商,设定了清晰的角色及责任。所有实体均须以审慎、诚实、勤勉及独立的态度行事,并时刻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关系会受到规管,并须经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批准。
根据《投资基金法》,投资者(或称参与人)享有多项权利,包括:
基金资产与管理人及服务提供者的资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以在发生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保障投资者。该法例就基金单位的登记、转让及冻结设定了详细规则,以支持清晰及安全的拥有权。
此外,基金管理人必须向投资者提供:
该等文件必须提供予投资者,并提交予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管理人必须定期公布基金价值更新及重大事件通知。记录保存标准要求记录可供监管审计,以确保投资者受到保障,并符合反洗钱法规。
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许可公募基金,并强制执行有关管治、资讯披露及风险标准的合规要求。澳门金融管理局制订审慎规则,监察投资者保障措施,并监督跨境基金活动。其有权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实施制裁。处罚可包括罚款、暂停营运、撤销许可、公开披露违规行为及没收非法所得。澳门金融管理局亦可采取特别行动以保障公众利益,例如暂停主要实体的运作或停止基金投资。
倘若由持牌金融机构进行,并经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批准,则允许在境外进行公开资金募集。向合格投资者进行的私募资金募集,倘若由持牌金融机构进行,并作出适当披露,则无须事先批准。
该法例亦支持境外基金迁册至澳门,确保法律的连续性及投资者权利的保障。此程序获简化,具税务中立性,并须经澳门金融管理局许可,使基金能够保留其过往记录及合同协议。
《投资基金法》认可与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批准的结算系统所订立的基金资产净额结算协议。净额结算条款,例如平仓净额结算及抵销,在无力偿债程序中仍然有效,确保在澳门设立的基金,其营运条件与在普遍允许净额结算的司法管辖区所设立的基金相似。
澳门为投资基金提供有利投资者的税务制度。根据将于2026年1月生效的新《税务法典》,澳门采用来源地为基础的税收模式,意味着基金一般仅须就于澳门境内产生的收入缴税。超过澳门元六十万元的利润按12%的税率征税,较低利润则获豁免。基金单位不征收印花税,派息不征收预扣税,也不征收资本增值税。预计在2026年的政府预演算法中,还会提供其他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