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新的《民航活動法》生效

法律資訊 | 18 三月 2026

澳門已通過 4/2025號法律《民航活動法》,制定了一套規範民航活動的新法律框架,並於 202621生效。新法律取代了原先由 10/2004號行政法規所建立的制度,並引入一套現代化的監管框架,以規範澳門民航活動的組織、營運及監督。

澳門新的《民航活動法》生效

此次改革反映政府有意更新航空業現行監管框架,加強安全及監管監督,並逐步使澳門航空市場與國際慣例接軌及實現自由化。

本法律資訊概述新法律中若干可能與航空業企業及投資者相關的重要內容。

從專營制度轉為牌照制度

新法律引入的其中一項最重要的制度性改革,涉及澳門商業航空運輸市場的自由化。

近三十年來,以澳門為基地的商業航空客運服務一直在由澳門航空持有的專營制度下運作,該專營權最初於1995年授予。在該制度下,澳門航空是唯一獲授權作為本地航空公司提供商業航空客運服務的航空公司。

新的《民航活動法》取消了該專營模式,並引入牌照制度。未來,商業航空客運服務須由持有商業航空客運牌照的經營者提供,而該牌照一般將透過公開招標程序批給(但基於公共利益,行政長官亦可透過直接磋商方式批給牌照)。

可批給的牌照數量將由行政長官決定。申請人須符合一系列要求,包括在澳門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符合財務要求,以及達到民航局所制定的技術及營運標準。

該改革實際上終結了澳門航空長期以來的專營地位,並為其他以澳門為基地的航空公司進入市場建立法律基礎。澳門航空已過渡至新制度,並獲授一項為期20年的營運牌照,有效期自202621日至2046131

然而,航空市場的自由化預計將以循序漸進方式推進。新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將發出多少個牌照,亦未訂明何時啟動新的招標程序。政府官員表示,鑑於澳門航空市場規模相對較小,市場開放將以穩健及漸進方式進行。

因此,儘管新法律為潛在的新參與者提供了機會,但實際上出現新的以澳門為基地的航空公司仍可能需要一定時間。

建立全面的民航監管制度

新法律建立了一套全面的法律框架,以規範澳門的民航活動,包括:

  • 商業航空運輸業務;
  • 通用航空活動;
  • 航空基礎設施及相關服務;
  • 安全監督及營運合規。

該法律加強了澳門民航局(AACM的監管權力,其將繼續在航空營運商的牌照審批、監察及執行監管要求方面發揮核心作用。

新的框架旨在確保澳門的航空活動符合國際航空標準,同時支持航空業的可持續發展。

引入無人機監管框架

新法律亦正式引入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通常稱為無人機)的監管框架

隨著無人機在商業活動中的應用日益增加—包括航空攝影、基礎設施檢測、工程測量、物流及媒體製作—其運作亦帶來與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及私隱保障相關的新監管挑戰。

根據法律規定,無人機運作須遵守特定監管制度。無人機將按照其物理特徵以及對公眾安全所構成的風險程度進行分類,而無人機活動原則上須事先取得民航局批准,但對於被視為風險較低的情況,相關例外可由補充法規另行規定。

法律本身並未就無人機活動訂立具體操作要求,而是為未來制定補充法規及其他監管文件提供法律依據,以進一步規範無人機運作的適用條件。

牌照制度及財務要求

有意在澳門從事商業航空活動的經營者須取得相關牌照,並遵守多項監管要求。

該等要求包括財務門檻及營運條件,旨在確保經營者具備足夠的技術能力及財務資源,以安全及可持續方式開展航空活動。

配合新法律發布的相關行政長官批示(157/2025號、第158/2025號及第15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明了若干附加要求,例如:

  • 航空營運商的最低股本要求;
  • 本地註冊航空公司須繳付的財務保證金;
  • 牌照費用及年度營運收費。

上述要求旨在加強航空營運商的財務穩定性及營運可靠性。

對企業的影響

新的《民航活動法》代表澳門航空監管框架的一項重大改革,並為市場參與者帶來潛在機遇。

對航空營運商、投資者及相關服務提供者而言,以下發展值得關注:

  • 未來可能推出的商業航空客運牌照公開招標;
  • 航空營運商監管要求的進一步演變;
  • 航空貨運及通用航空領域的發展機遇;
  • 將使用無人機進行業務運作的企業應檢視其現有營運架構是否符合新的監管框架;
  • 在澳門進行租賃航空器登記;
  • 與澳門國際機場擴建相關的基礎設施發展。

儘管市場短期內不會立即向多家新航空公司全面開放,但新法律已為澳門航空業在長遠實現更為多元化發展奠定法律基礎。

因此,有意參與航空業或從事無人機相關商業活動的企業,應持續關注澳門政府未來可能出台的配套法規及招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