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指引概述了有关私募基金的设立和发行、公募基金的资产估值和错误纠正、货币市场和指数基金的投资限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和风险要求等方面的规则。
本法律摘要概述了各项《指引》的要点。
I. 私募基金(澳门金融管理局第022/2025-AMCM通告):
- 私募基金的投资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其中包括机构投资者—例如政府、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和退休基金—以及个人专业投资者和法人专业投资者。
- 个人专业投资者若持有澳门元 800 万元(约 99.2 万美元)的投资组合,即符合专业投资者资格;法人专业投资者若持有相同的投资组合或总资产达澳门元 3,000 万元(约 495 万美元),亦符合资格。
- 私募基金应仅得以非公开方式销售,不得公开推广,包括不得在社交媒体、讲座或通过通讯软件推广。
- 每种私募基金在澳门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 200 名。
- 澳门金融管理局为金融产品销售制定的监管指引,亦适用于私募基金。
- 私募基金可选择委任合资格的托管人,否则基金管理人必须适当地保障基金财产。
- 私募基金须审计其年度财务报表(须符合澳门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之四个月内向投资者和 澳门金融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须及时向投资者和澳门金融管理局告知任何影响其所管理基金的重大事实。
II. 公募基金 – 资产估值与错误纠正(澳门金融管理局第023/2025-AMCM通告):
-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托管人后,须为每种财产类别制定适当的估值系统,并须定期审查。
- 交易市场财产应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倘这些价格不能准确反映价值,则须确立公允价值。
- 非交易财产须由托管人批准的合资格第三方进行公允价值评估;对于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可在托管人同意下自行评估。
- 托管人须监察资产净值计算,以确保符合基金设立文件规定。
- 份额价值计算中的任何错误须立即纠正并向托管人报告。
- 倘错误导致资产净值偏差达 0.5% 或以上,则须通知澳门金融管理局,并须进行公开披露。
- 倘投资者损失超过澳门元 100 元(约 12.4 美元),则须作出赔偿;基金之损失须由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管理人之损失则不予赔偿。
- 赔偿和纠正报告须在错误发现后之 30 天内提交给澳门金融管理局 。
III. 公募货币市场及指数基金(澳门金融管理局第024/2025-AMCM通告):
- 货币市场基金 (MMFs) 仅可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存款证、短期高质量证券、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以及风险对冲工具。
- 货币市场基金被禁止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券以及赋予股权的证券。
- 该指引详细规定了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到期日要求和投资限制。
- 指数基金须追踪某项可投资、具备足够流动性、透明且可公众查阅,并由合资格供货商客观计算的指数。
- 该指引详细规定了有关可采用的追踪策略、追踪误差的计算方法,以及披露义务(包括影响投资者的重大事件,例如指数变动或供货商暂停业务)的全面要求。
IV. 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要求(澳门金融管理局第025/2025-AMCM号通告):
- 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界定为资产净值)须至少等于其营运风险准备金。
- 营运风险准备金须等于该基金管理人过去3年平均总收入的 15%,新成立的公司则适用特殊规定。
- 营运风险准备金的计算结果须在每个(季度)报告日后的 15 日内向澳门金融管理局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