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其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
I. 基金管理人的税收优惠
向符合资格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税务优惠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所产生的应税收入征收5%的所得补充税税率。
2) 对管理私募基金所获得的绩效薪酬免征所得补充税。
3) 一般免除与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相关的印花税(部分例外情况除外)。
4) 申请者为经营自身业务活动而购置商业房地产可免征印花税,但每名申请人限购一处房产。
要符合上述税务优惠资格,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投资基金法》取得牌照,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在澳门商业登记处注册且其住所设于澳门
2) 属于A组所得补充税之纳税人
3) 管理资产组合规模达三亿澳门币或以上
4) 在澳门设有营业场所及核心管理团队
5) 聘用至少3名从事投资基金活动的澳门居民;及
6) 无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执行程序下强制追缴的债务
II. 房地产投资组合的免税待遇
根据《投资基金法》设立的投资基金或其澳门注册项目实体所持有的房地产,可免征市区房屋稅及租赁活动的印花税。
III. 基金投资者的免税待遇
对澳门注册投资基金的利息或分配利润,以及出售或处置基金参与单位所产生的收入,均免征所得补充税。
IV. 优惠待遇的授予
澳门财政局局长将于审核下列事项后,决定是否批予上述税务优惠:
针对以上第一条 :澳门金融管理局出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已满足累积要求的意见书;
针对以上第二条:澳门金融管理局出具的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意见书;及
针对以上第三条:纳税人提交的所得补充税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