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門投資基金法》(第11/2025號法律,簡稱「投資基金法」)對澳門的金融環境帶來了重大改進,取代了原有的1999年框架。投資基金法是政府推動經濟多元化及發展強健金融服務業策略的一部分,為基金發起人、管理實體及投資者提供了更清晰和更有保障的法律環境。
投資基金法旨在實現五個主要政策目標:
「投資基金法提供了一個穩健且具彈性的框架,符合國際標準,旨在將澳門打造為一個具吸引力的投資基金註冊中心。」
《投資基金法》允許投資基金採取以下三種形式之一:合約式基金(CF)、公司型基金(SIC)或有限合夥基金(LPF)。每種形式在法律責任、管治及投資者權利方面均有不同涵義,基金發起人可藉此建構符合特定營運及稅務目標的基金。
私募基金可採用任何一種可用架構,而公募基金則僅限於合約式基金或公司型基金。為私募基金引入有限合夥制,使澳門的製度與國際標準接軌,因為該等安排已在全球市場的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中被廣泛使用。
基金依其募集資金的方式,分為公募或私募兩類。
目前,合資格投資者被界定為擁有不少於澳門元八百萬元(約一百萬美元)金融資產的個人,或擁有不少於澳門元四千萬元(約一千萬美元)資產的實體。
《投資基金法》允許多種類型的基金結構,以便利用不同的投資策略:
基金可以是開放式(允許持續認購及贖回)、封閉式(單位數目固定,且通常可供買賣)或混合式(結合兩者元素的基金)。基金文件必須在《投資基金法》的框架下,清楚闡明營運規則,包括認購、贖回、估值及分配。
《投資基金法》根據基金的投資目標進行分類,而投資目標則由其獲準持有的合資格資產類型決定:
《投資基金法》為基金領域的主要參與者,即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及經銷商,設定了明確的角色及責任。所有實體均須以審慎、誠實、勤勉及獨立的態度行事,並時刻以投資者的利益為先。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關係會受到規管,並須經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批准。
根據《投資基金法》,投資者(或稱為參與人)享有多項權利,包括:
基金資產與管理人及服務提供者的資產在法律上是分開的,以便在發生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保障投資者。該法例就基金單位的登記、轉讓及凍結設定了詳細規則,以支持清晰及安全的擁有權。
此外,基金管理人必須向投資者提供:
該等文件必須提供給投資者,並提交給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管理人必須定期公佈基金價值更新及重大事件通知。記錄保存標準要求記錄可供監管審計,以確保投資者受到保障,並符合反洗錢法規。
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負責監督基金、管理人及託管人,許可公募基金,並強制執行有關管治、資訊揭露及風險標準的合規要求。澳門金融管理局製訂審慎規則,監察投資人保障措施,並監督跨境基金活動。其有權進行檢查,並對違規行為實施制裁。處罰可包括罰款、暫停營運、撤銷許可、公開違規行為及沒收非法所得。澳門金融管理局亦可採取特別行動以保障公眾利益,例如暫停主要實體的運作或停止基金投資。
倘若由持牌金融機構進行,並經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批准,則允許在境外進行公開資金募集。向合格投資者進行的私募資金募集,倘若由持牌金融機構進行,並作出適當披露,則無須事先批准。
該法例亦支持境外基金遷冊至澳門,確保法律的連續性及投資者權利的保障。此程序獲簡化,具有稅務中立性,並須經澳門金融管理局許可,使基金得以保留其過往記錄及合約協議。
《投資基金法》認可與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核准的結算系統所訂立的基金資產淨額結算協議。淨額結算條款,例如平倉淨額結算及抵銷,在無力償債程序中仍然有效,確保在澳門設立的基金,其營運條件與在普遍允許淨額結算的司法管轄區所設立的基金相似。
澳門為投資基金提供有利投資者的稅務制度。根據將於2026年1月生效的新《稅務法典》,澳門採用來源地為基礎的稅收模式,意味著基金一般僅須就於澳門境內產生的收入繳稅。超過澳門元六十萬元的利潤以12%的稅率課稅,較低利潤則獲豁免。基金單位不徵收印花稅,股利不徵收預扣稅,也不徵收資本增值稅。預計在2026年的政府預算法中,還會提供其他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