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指引下之雲端外判
雲端運算服務包括一系列能夠使用戶按需求存取共享的可配置運算資源(例如:網絡、伺服器、儲存、應用程式和服務)的服務並能快速進行資源配置及釋放。該等服務可透過不同的服務模式及部署模式提供,各模式的描述詳載於補充指引內。
適用範圍
補充指引適用於所有在澳門登記成立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退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海外獲許可機構的澳門分行(下稱「獲許可機構」)。
補充指引適用於所有涉及重要業務活動/功能的重要雲端安排,包括但不限於補充指引所述的各種服務模式和部署模式。當中包括獲許可機構係直接與提供相關重要外判服務之雲端服務供應者(下稱「CSP」)訂立外判安排,抑或與高度依賴CSP提供有關服務之其他服務供應商訂立外判安排,均屬適用範圍之內。
有關重大雲端外判安排之示例可參閱補充指引附件一。
若 CSP 由獲許可機構的總行聘用並延伸服務至獲許可機構,(即使 CSP 與獲許可機構沒有直接合約關係),該雲端服務亦被視為雲端外判。在此情況下,獲許可機構應:
即使屬於非重要雲端外判安排,獲許可機構亦應考量相關服務的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以適當識別、處理及監察潛在的風險。
盡職調查
獲許可機構應建立適當之盡職調查程序,以於訂立雲端服務安排前及服務期間評估CSP之能力及適切性。盡職調查之範圍應與有關雲端安排之重要性及複雜程度相稱,並至少須涵蓋CSP之以下範疇:
再者,多租戶風險、集中風險和供應鏈風險等因素亦應納入盡職調查之考量,在雲端營運跨越多個地理位置的情況下,獲許可機構應進行額外的盡職調查以評估境外司法管轄區的風險。
監管諮詢
在簽訂任何重要雲端安排的協議前,獲許可機構應與AMCM協商和討論其計劃。
管治框架
獲許可機構應針對雲端外判安排建立管治框架(下稱「框架」),該框架應與獲許可之整體業務及資訊科技策略、內部政策及程序保持一致,或透過調整現有外判政策,以處理雲端服務特有之風險。此外,獲許可機構須清晰界定及記錄管理雲端安排之相關責任及授權,並向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持份者清楚傳達。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須負責審查並批准框架,框架亦最少須涵蓋以下內容:
定期風險評估及持續監控機制
獲許可機構應定期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並建立相關監控機制,以涵蓋雲端服務供應商 (CSP) 之法規遵循情況、安全控制措施及數據中心營運狀況。
相關評估須涵蓋營運、資訊安全、系統抵禦、集中風險及供應鏈等潛在風險,並應定期審查以下各項要素:
法律、監管與資料處理
獲許可機構在將系統和數據遷移至雲端之前,應了解適用於數據處理的相關法律和監管框架、合約要求和限制。獲許可機構和 CSP 應確定並同意可接受的數據處理和儲存的司法管轄區。獲許可機構應保留在CSP變更不理想時拒絕擬變更或終止外判協議的合約權利。
雲端外判安排之磋商及協議
獲許可機構應與 CSP 就計費模式、使用監控要求和主要服務的通知要求達成協議,並採取措施防止因超出配額酬做成服務中斷。除《外判指引》所訂明的外判協議要求外,獲許可機構與雲端服務供應商 (CSP) 簽訂之雲端外判協議亦應明確界定以下事項:
向AMCM通報
重要雲端外判協議及相關文件須於協議訂立後30日內連同指定的申報表格一併提交至AMCM備案。
審計或認證要求
獲許可機構須定期對雲端安排進行外部或內部審計。倘獲許可機構採納由獨立及具信譽的第三方機構所發出的認證或報告,則有關認證或報告須符合以下條件:
雲端安全控制
獲許可機構須採取穩健的安全控制措施,以降低與雲端安排相關之風險。儘管安全控制措施的管理責任或會因所部署的雲端服務模式而有所不同,惟獲許可機構在任何情況下,仍需對保護其資訊承擔責任。因此,獲許可機構應主動識別並適當實施相關之安全控制措施,以確保資訊安全獲得妥善保障。
雲端安全控制範疇包括但不限於:
實施日期
獲許可機構須在補充指引生效後的 12 個月內,即2026年5月1日前完全遵守相關規定,補充指引生效前訂立的現有外判安排和協議將獲得豁免,惟獲許可機構須就該等外判安排進行審查,確保其符合補充指引所訂明的主要原則及要求。如獲許可機構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完成審查,須主動通知AMCM並說明其計劃採取的措施或退出策略,亦可向AMCM申請延期完成審查。
敬請注意,在外判予雲端服務提供者時,獲許可機構須遵守本補充指引所載的要求,同時不影響《外判指引》中所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