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律涵蓋多種基金組織形式,包括契約型、公司型(包括可變資本公司)、合夥型等,並引入傘型基金、主基金一子基金架構及基金中的基金等機制。同時,法律對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設立了管治責任,強化了投資者保障與營運透明度。這些改革使澳門與國際標準接軌,為建立具公信力的基金市場奠定基礎。
從經濟政策角度而言,投資基金是資本匯集及高效配置的重要工具,有助於將儲蓄匯集並投放至具生產力的行業,從而支持創新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長遠經濟增長。在澳門經濟多元化戰略的框架下,完善的基金市場可成為關鍵推動力。
目前,澳門經濟仍高度依賴博彩及旅遊業,這些行業雖然極為成功,但本質上具有周期性且易受外部衝擊影響。中央及特區政府多次強調此種依賴性所帶來的風險,並積極推動多元化。然而,過去多數多元化責任實際上落在博彩承批公司肩上,而其較有成效的領域仍以其專業優勢及主營業務協同為主,例如娛樂、會展及體育活動。
一個充滿活力的基金生態系統有助於推動資本流向其他產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並吸引戰略性投資進入特區政策重點領域。
此外,澳門蘊藏著尚未充分利用的資本池。公帑儲備、退休金資產及家族財富大多配置於被動型工具或離岸架構。建立一個具公信力及完善監管的基金體系,有助於促進本地資本運用,提升風險分散效果,並支持區域投資項目––特別是在粵港澳大灣區內。
然而,要真正實現此潛力,基金法須配合相應的政策措施,當中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税務待遇尤為關鍵。
儘管法規未明確規範基金税務,但澳門近期税務法例的修訂意味著,特定基金架構在澳門可能無須就境外所得繳納利得税,而在澳門境內取得的利潤則仍需繳稅。國際經驗顯示,全面税務中立或優惠政策對基金落戶及資本配置決策至關重要。
擁有成功基金的基金生態系統的司法管轄區,通常具備明確且具競爭力的税務架構。以開曼群島為例–一該地擁有3萬支基金(約佔全球註冊基金總數的25%),其成功關鍵在於全面税務中立性:基金實體與投資者均無須徵收所得税、資本利得税或預扣稅。欲探尋蓬勃發展的基金市場實例,鄰近地區便是最佳例證。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2024年的調查,香港基金業管理資產規模達1.64萬億港元的繁榮產業,使其躍居亞洲首位、全球第六,得益於政府近年有效推動政策。
香港基金業快速發展的關鍵政策包括「統一基金豁免」,該政策豁免特定合資格基金就指定投資項目繳納利得税;以及附帶權益税務優惠,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基金經理及相關員工可就績效收入獲豁免税務。此外,政府亦設有資助計劃,透過補貼本地專業人士服務所產生部分開支,支持開放式基金公司的成立與營運。「基金互認」安排則讓合資格公募基金可於香港及內地雙向銷售,顯著擴大投資者基礎。
澳門毋須完全複製上述措施,但可結合現有税制特點及具針對性的政策,設計一套全面的税務及優惠制度,從而提升作為基金註冊地的競爭力。相關措施應包括:
此類措施並非税務套利,而是與全球標準的策略性接軌,彰顯澳門致力建立具公信力及可持續發展的基金生態系統,以吸引區域發起人並動員本地資本。
重要的是,基金市場的發展必須置於更廣泛的制度戰略之中。監管明確、財政競爭力及人才培育三者需匯聚,方能構建可持續的生態圈。包括:
特區的政策機構––特別是澳門金融管理局及澳門財政局––將在塑造此環境中發揮核心作用。與勞工事務局等其他經濟部門的協調亦至關重要,以確保與「1+4」策略一致,避免監管碎片化。
與此同時,澳門亦應考慮設立戰略性投資平台以鞏固基金市場。此類平台可將公共資本投放入優先發展領域,亦能與私營投資者共同投資,並向機構投資者提供市場信號。此舉亦將建立機制,使資本配置與長期政策目標保持一致。
最終,澳門基金市場的成敗不僅取決於法律架構,更有賴於整體政策生態。《投資基金法》是必要的第一步,下一階段需在財政、監管及制度層面協同推進,方能充分釋放其潛力。
若能有效落實,基金制度有望成為澳門經濟多元化的基石,釋放本地資本、支持創新發展,並使特區躋身區域戰略投資平台之列。如此一來,澳門不僅可減少對旅遊業的依賴,更能奠定以長遠投資回報為核心的韌性包容型經濟模式。機遇近在眼前,現在正是將願景化為現實的時刻。
本文原刊於《商訊》。